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及原审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辽高法(2020)167号文件的规定,车损鉴定应由当事人共同委托或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被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报告并非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损失部件也未经过上诉人确认,鉴定程序违法,不符合省高院文件中关于车辆损失鉴定应由双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的规定。同时,上述鉴定报告鉴定金额过高,鉴定结论没有充分依据。而被上诉人也未提交车辆实际维修发票、维修明细等相关证据,单凭鉴定报告不能证明车辆损失确已经实际发生,也无法证明维修更换的配件与鉴定报告所列配件品质一致。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