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管**、管**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维吾****************、新疆维吾************及原审第三人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管**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管**、管**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马*没有履行完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属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人马*已履行完毕。1.第三人马*将塘坝及滴灌带全部施工完毕后,已交付被上诉人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涉工程交付后,被上诉人又以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的,不应得到支持;2.被上诉人仅在庭审中口头提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相反,根据上诉人管**、管**于一审中提供的某村委会及某政府的情况说明,其明确载明案涉工程于2019年春季全部建设完成,并有某镇派人检查验收,目前涉案工程运行良好,足以证实涉案工程无质量问题。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515元/亩补贴款的给付义务。根据上述情况说明,某镇政府在第三人马*施工前,广泛宣传补贴款之事,第三人马*在施工时必然会考虑将补贴款作为案涉工程总价款的一部分,现其已完成全部工程义务,并将涉案工程交付被上诉人使用多年。由于存在骗补情况,政府已取消515元/亩的补贴款,故被上诉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获益者,应当承担该补贴款的给付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管**、管**的上诉请求。
某村委会、某村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某村委会、某村并不欠付第三人马*工程款,第三人马*未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完毕,反而欠付被上诉人某村委会、某村相应款项,上诉人管**、管**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书还有7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