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贺*县某****(以下简称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24)宁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再审称,贺*县某****签订的2009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请求业主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没有依据,贺*县某中心贺物发[2019]**号只是一个批复,没有法律效力不可以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某公司与曹**之间并未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应当收取物业费。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剥夺了再审申请人曹**的诉讼权利。
被申请人某公司辩称:一、曹**的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贺*县某中心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贺***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贺*县某中心...(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