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彬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资金周*多次向原告借款。2022年10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原告借款11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在古历12月前将该借款全部还清。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谭**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2、银行流水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陈**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陈**转账140000元。
被告陈**辩称,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