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环某某**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环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玉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8827.41元,利息15361.27元、罚息206.76元(利息及罚息暂算至2023年10月6日),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王**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3000元;3、确认原告与被告王**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并就...(本文书还有1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