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5月29日19时28分,海**向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高店派出所报警称:“乐都区城台乡新庄村有人打架,请求处警。”
2.归案材料说明,证明被告人乔**系传唤到案。
3.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乔**无违法犯罪记录。
4.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东乐公(高)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于2017年9月25日对乔**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5.出院证,证明被害人海**为治疗伤情于2017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21日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左枕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左枕骨骨折、颅底骨折、左耳传导性耳聋、左侧脑脊液耳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医药费发票、处方笺,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花费情况。
2、陪护证明,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期间陪护二人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