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家庵区***********与被告孙**军、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钢模、钢管出租、服务的个体,经人介绍和被告认识,被告以淮南市山南新区海德公馆工程项目需要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等为由向原告租赁钢管等材料,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和安排向位于海德公馆工地供应租赁物,被告及安排的人员在送料单上签字。期间,双方就租赁物的价格等进行了口头约定,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
被告退还部分租赁物,剩余的租赁物仍在租赁中。后,原告就被告拖欠的费用和返还租赁物向被告主张,被告始终以没钱或其他理由为由不予支付和返还。原告认为,双方的租...(本文书还有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