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以下简称“x**”)与被上诉人张**劳*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一项中其公司支付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42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421.5元无异议,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其公司支付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为46114.25元,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其公司支付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为65877.5元;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均应以张**的月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从张**提交的工资流水来看,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支付工资,而李a向张**发放的27685元仅从转账凭证无法看出是张**工资的一部分,故无法认定该部分金额就是张**的工资。综上,应支持其公司的上诉请求。
张**辩称,李a是其的上级管理人员,李a向其发放的款项应当是其的工资组成部分。其一审中提交的...(本文书还有4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