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原告的损失共计104830元,其中车*、施救费计98330元,应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原告庭审中表示该部分另案主张,本案不再处理。原告损失剩余部分1...(本文书还有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