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天*********(以下简称天诚建安公司)、淮南市洞**********(以下简称洞山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诚建安公司与洞山房地产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天诚建安公司与洞山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诚建安公司与洞山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诚建安公司与洞山房地产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偿还垫付款1640.915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按照按月利率1.2%,自2014年5月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3月为433.2016万元,合计2074.117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9日,被告郑**与淮南市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开发“金世**...(本文书还有4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