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5,602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要素均无异议:2023年11月3日12时许,赵*举驾驶豫k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4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宜阳县**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侧翻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树木、农用耕地受损以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举负事故全部责任。赵*举驾驶的豫k2****号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原告某某运输公司,原告为案涉车辆在被告人某乙公司投保车*险(责任限额276,7...(本文书还有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