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诉被上诉人大庆市住*******(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罚款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栾**、被上诉人市住建局副局长董*及委托代理人徐**、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孙**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5月29日,被告市住建局收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关于移交大庆市西静路城市排水改造工程投标企业造价锁号地址相同情况的函》,称在大庆市西静路城市排水改造工程开标阶段,某公司与黑龙江某建设工程公司存在造价锁号地址相同情况,根据黑建规范(2019)6号第八条第一款(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使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规定,涉嫌围标串标情况,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住建局经在对该线索进行深入研判后,于2023年6月...(本文书还有3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