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工******因与被上诉人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4)冀0822民初360、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工******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实际雇主是杨*军及杨*军的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工伤赔偿责任。虽然有生效判决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诉人依旧保留对该判决进行申诉的权利,被上诉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日工资为26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河北省或河南省2020度的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因上诉人从未招用、聘用被上诉人王**,更不存在向被上诉人约定或承诺工作岗位及支付“工资”的情况,双方之间关于工资标准没有进行过约定,被...(本文书还有4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