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郑州建安*************(以下简称建安滁州分公司)、被告郑州建安********(以下简称郑州建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被告郑州建安滁州分公司、郑州建安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108776.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定3263.3元(利息损失,以5438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每天0.1‰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以10877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每天0.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将劳务款利息变更为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建安滁州分公司为碧桂园·公园雅筑一期22#、23#的总承包方,原告汤**为该项目瓦工班组劳务分包方。《瓦工班劳务分包合同》第七条约定...(本文书还有2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