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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新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08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杨**、张**因与被申请人刘**、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新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与被申请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申请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张**再审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刘**、冯**赔偿占用房款自2014年4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85608.3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2.5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事实理由:一、杨**、张**系农村户口,与刘**、冯**签订的房屋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刘**作为村领导对合同未经村集体认可而无效,其过错大于杨**、张**;二、刘**、冯**自2014年至今无偿占有房款22.5万元,应向杨**、张**赔偿利息损失;三、杨**、张**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刘**、冯**应向杨**、张**支付装修费;四、刘**、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反诉请求,不能以不予支持其诉求作...(本文书还有54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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