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单*xx国贸西郊公司原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沪青平公路xxx-xxx号,公司所在地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商业。2004年10月至2009年10月,由被告:戴**。
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被告人孙**担任总经理,共同负责xx国贸西郊公司的经营管理;2009年10月,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并由孙*续担任总经理;2016年5月,xx国贸西郊公司更名为上海xx国贸西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号**室。
2006年8月,因上海市建设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工程规划用地需要,xx国贸西郊公司的上述土地经公告被列入征用范围...(本文书还有1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