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嵊州市华*********(以下简称华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以下简称威盛电器厂)、原审被告王**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邦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威盛电器厂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威盛电器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采信认定...(本文书还有10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