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安*********(以下简称河南安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锦昕********(以下简称安徽锦昕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安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皖1302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属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从明确规定“他人损害”的范围就可以确定立法本意在于调整“消费者权益专用保护”,该条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该案是对消费者主体的保护,而本案是基于购销合同,安徽锦昕公司购买产品是为了生产经营而不是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的消费者,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产品质量责任侵权案,因此适用前述法条错误。二、本案是典型的购销合同即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第6.2条“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而合同明确约定签订地是...(本文书还有4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