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康*,男,1983年3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某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将广告牌安装工程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承揽,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事实上曹*受伤,与某某公司*的选任没有任何关系,某某公司*委托康*进行相关广告牌制作、安装工作,曹*系由康*选任,应由康*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康...(本文书还有2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