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浙江省xx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两份编号分别为m7f1、m7f2-f3《xxx招商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3月19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30日累计欠付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共计1193336元以及违约金(以11425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原告全部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14日止累计欠付的水电能耗费2374.26元);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123078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5日,被告与浙江省xx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会)签订了两份编号分别为m7f1、m7f2-f3的《xxx招商租赁合同》,其中m7f1号《xxx招商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即xx管委...(本文书还有4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