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宁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宁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罗**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油款913028.56元,逾期付款损失暂为51262(暂自2022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2日共396天,913028.56×3.45%×1.5/365×396=51262元),2024年1月22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款项止;合计964290.56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油品。截止2022年12月21日,双方对账,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尚*原告油款1735807....(本文书还有3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