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以下简称富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以下简称八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区人民法院(2024)甘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八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区人民法院(2024)甘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富圣公司一审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八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富圣公司要求八建公司赔偿逾期******损失的诉讼时效在2022年11月2日届满,故判定富圣公司主张的逾期******损失的诉讼时效已过,从而判决驳回了富圣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八建公司应当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为富圣公司******,该事实认定明显与事实情况不符。富圣公司在八建公司反诉主张之日,富圣公司才明确知晓八建公司拒绝******的事实,故诉讼时效应从八建公司反诉之日计算。富圣公司与八建公司在2012年4月22日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建设合同》,约定由八建公司提供国有土地并办理变更为办公、商业用地的手续,由富圣公司提供全部的建设资金约5724.5万元;项目建成后,富圣公司分得房产为八建大厦宾馆**层大厅、第**层、第**层至第**层全部,共计**层面积约为10340平方米;分得房产后,富圣公司按每平方米5350元计算(不含地下负**层)购买房产;其余房产归八建公司所有;同时约定,富圣公司分得房屋和购置负**层整体价款若超出建设工程价款的部分,由富圣公司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八建公司;如因八建公司原因导致富圣公司产权证无法办理,由八建公司赔偿富圣公司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富圣公司如约履行了垫资建设义务。2013年10月30日,八建大厦综合楼工程全面交工。2015年4月8日,天水市规划局验收出具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2016年11月1日,天水市建设局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富圣公司与八建公司协商将部分楼层调整,富圣公司实际占用了八建大厦综合楼**层酒店大厅**层**层**层**层*...(本文书还有8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