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原判决第二项为,某某公司支付吴*未休年假工资为1544.58元;2.改判原判决第三项为,某某公司不支付吴*经济补偿金;3.本案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与理由:吴*于2006年12月16日入职于某某公司处任职生产经理。至诉前,双方于2022年4月6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年休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吴*当年应享受年休假5天,在离职前按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年休假天数为4.84天,不足一天不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吴*于2024年2月23日离职...(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