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9年3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市东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3年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本案基本事实为上诉人张**与配偶王*于1970年2月15日登记结婚,王*于2023年10月9日去世,期间,上诉人和王*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二人并无婚内财产相关约定。在整理王*遗物时,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李**指使王*在隐瞒上诉人的情况下长期擅自处分了1094935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后...(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