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男,1954年5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卢**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以下简称圣保和公司)、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姚**始终没有陈述或认可私刻圣保和公司的公章,但二审判决认定姚**认可私刻公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圣保和公司提出对《借条》上的印章与圣保和公司持有的公章进行对比,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新衡诚文痕鉴字(2020)第****号鉴定意见指出,《借条》上的印章与工商档案中印文不一致;但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新衡诚文痕鉴字(2020)第****号鉴定意见可以证明,《借条》上的印章与圣保和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养护管理公...(本文书还有1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