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某**(以下简称某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91725元(医疗费551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100元、护理费351450元、交通费4100元、伤残赔偿金305110元,合计756950元,要求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529865元;鉴定费11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颈椎动脉综合征,于2019年2月15日到被告处接受治疗,2019年2月26日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全脑血管造影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致原告脑梗塞,其补救措施亦不及时,且用药亦不规范,致原告神经系统及肢体功能受损严重。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状诉来院。...(本文书还有2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