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康宇公司辩称:1.万通公司诉状中的陈述违背事实。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是第三人马**,工程从签订合同到竣工验收都是马**实施完成的,中科康宇公司付款结算也都是和马**进行,马**挂靠万通公司资质与中科康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万通公司没有对工程实际施工,万通公司起诉中科康宇公司主体不适格。2.万通公司起诉中科康宇公司欠付工程款64万元的事实不存在,中科康宇公司不欠工程款。万通公司起诉中科康宇公司欠款64万元是依据2013年11月17日“关于宁夏中科********3000吨油田化工助剂、添加剂项目工程款的结算情况说明”进行的,中科康宇公司认可该说明。该说明确认马**是涉案工程的施工方,直接负责承建,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7451750元;工程款支付情况为:截止2013年11月17日未支付工程款为3369750元;工程款税票情况为:截止2013年11月17日万通公司尚欠6716750元工程款未开税票,剩余735000元工程款税票依据双方约定由建设单位支付5.46%税金后,施工方开具相应税票。2013年12月31日,中科康宇公司付款50万元,万通公司出具了付款发票;2014年6月26日中科康宇公司累计付款5516750元,万通公司及马**出具了工程款发票;2014年2月28日中科康宇...(本文书还有5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