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仁创********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由审判员施佰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仁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采购粉碎机7台,计货款75000元(不含税)。原告按约将设备送到被告处,设备安装完成后被告使用至今。就上述设备款,被告刘**于2021年3月29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江**出具书面“欠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到...(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