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2年3月5日,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委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涉诉房屋建筑面积2178.6平方米(产权证面积2428.6平方米,扣除某工程有限公司占用的部分房屋面积250平方米后为2178.6平方米),产权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甲方经产权人授权出租经营管理房屋。合同签署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涉诉房屋,委托管理期限5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终止。甲方第一年向乙方管理的承租方收取租金73.025万元,从第二年起向承租方每年收取租金76.2万元;剩余部分作为乙方经营管理物业的成本及报酬。不足上述部分,乙方补齐交予甲方。双方各自所收费用的税费均自行承担。租金按季度收取,每委托管理期开始前5日内付清当期租金。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63500元保证金。委托管理期满后,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等费用外,剩余部分返还乙方。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保证金不退还;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保证金退还乙方。除上述内容外,委管合同还就合同的续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第3项约定,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期代甲方向承租户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交付甲方;第4项约定,乙方应在两年之内不清退全部原有租户,租赁价格由乙方和原有租户协商,原有租户自行解除除外。第9项约定,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能越权承诺,与客户签订协议期限不能超越本合同期限。第10项约定,受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与承租户之间的任何纠纷均委托乙方负责解决。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若乙方未能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十日按半年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能支付,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视作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合同...(本文书还有7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