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钱**、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钱**、王**向原告某某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合计415763.07元,其中贷款本金387821.97元,暂计至2022年5月10日的利息27941.1元(此后债务金额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某支行有权对被告钱**、王**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苑ab区**栋**单元**层**室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1日,被告钱**、...(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