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中县公*****与被告酒泉市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中县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酒泉市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榆中县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32512.43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原告榆中县公*****(2020年12月8日前为榆中县公路局)与被告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北京德青源榆中县金鸡产业扶贫项目配套建设工程第一批次第一标段发包给被告。签约合同价5325124.32元,工期120日,承包方逾期交工30天以上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可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取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每日20000元,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本文书还有3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