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通许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文*******(以下简称文雅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通许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豫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文雅置业公司履行双方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的《中国人民***************营业办公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支持人保通许支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文雅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补偿安置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但是没有严格按照协议的内容确认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所签《中国人民***************营业办公用房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为拆迁安置协议,文雅置业公司所拆除人保通许支公司原有房屋的情况在协议的第一条约定的比较清楚:原办公楼房948.6平方米,车库41.4平方米。该协议的第二条是补偿方案,正是由于文雅置业公司进行协商开发拆除地上原有房屋,才对人保通许支公...(本文书还有4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