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姚**因与被上诉人岳**、原审第三人吴*、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或发回重审;2.由岳**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吴**与岳**之间转让的是吃货驿站及菜鸟驿站的经营权及相关物品,不涉及房屋租赁事宜,而一审法院仅仅认定双方转让的是吃货驿站...(本文书还有10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