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与被告马**、陈**、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马**、陈**、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马**归还代偿款139995.65元及利息(以139995.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陈**、马**对阳**就上述第一项诉求中向马**不能追偿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4日,马**向某某公司吉口分理处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99000元,借款月利率按照基准利率基础上浮65%,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止,按月还款,并约定有违约责任,阳**及陈**、马**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因马**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1月16日尚欠本金121...(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