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杜**明知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本人名下卡号为6230××××49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2××××238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7××××4408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对应的密码、u盾、绑定的手机卡交由被告人陈**贩卖给他人。
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陈**明知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本人名下卡号为6230××××40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被告人杜**交到其手上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及对应的密码、u盾、绑定的电话卡,以每套卡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后该陌生男子逃匿未支付买卡费用。
经查,被告人杜**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12月18日至21日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6219519元,其中包含被害人陈*被诈骗部分钱款人民币426258.1元、被害人高...(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