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答辩:一、李**在本案中并无侵权行为,对原告摔倒受伤不存在过错,且原告摔倒与李**铺设光纤电缆的行为亦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李**无需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朋友介绍,李**组织工人于2022年10月15日开始在佛山市禅城区铺设光纤电缆,上午9时许,工人在两端拉电缆的过程中听到村民说有人摔倒了,便过去查看。发现原告自己摔倒了便帮忙将原告扶*,并处于好心将其送往医院。当晚,原告向某乙报案,询问笔录无法证明李**在本案中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监控视频,无法证明其是因为被地上电缆绊倒后才摔倒。二、原告主张赔偿的以下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出院护理费25250元。出院医嘱及出院建议均无提及原告需要出院护理,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亦无护理依赖,故原告并无出院护理的必要性,其次原告提交的聘请护工协议书无法证实针对原告本人提供的护理服务,无法证明费用已支出,协议约定的费用、人数不合理;2.营养费2500元。病历资料中没有提及原告需加强营养,明显过高;3.交通费1500元,没有提供相关支出凭证予以佐证;4.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无证据证明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蔡*身份证、被告中国某广*********...(本文书还有4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