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建设集团辩称,1.周**为挂靠我公司资质承包施工的实际是公认的,将部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而原告也不具备钢结构的施工资质,所以周**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2.原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涉案工程并未通过竣工验收,也没有交付使用,所以该工程不具备付款条件;3.原告的施工存在着结构性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质量问题,且工程未完,影响了整体工程的竣工,已经通过鉴定确认,我方将对此向原告主张损失赔偿。
周**辩称,一、我与原告签订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承包的工程属建筑工程,原告的资质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我无权发包,原告超越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施工,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能保护。二、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经修复是否合格。本案中,原告未提供验收,更不存在修复后再次验收的情况,且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三、涉案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落水管没有安装,导致漏水严重,地面存在积水现象、彩板未全部安装,北侧外墙板玻璃丝绵铺设搭接对缝不严密,钢结构拉梁、细杆、擦条上面带有泥土,未清理。东*、北侧外墙板少2块,1.2米墙上批水件不平直,擦条缝隙过大,外墙板多处挤压磕碰,各门口处包口不合格及破坏严重,个别门口立柱不垂直,不在同一面上,屋面隔汽层局部不平*,有褶皱等工程质量问题。四、因原告的原因,给我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因原告未安装落水管,加之雨雪天气,导致漏水严重,我自行采购的岩棉及玻璃丝棉被浸泡,造成我的经济损失。
一汽富晟辩称,一、本案诉讼主体有误,我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告无权追加我...(本文书还有8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