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因与被上诉人梁**、赵**、龙口市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赵**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是涉案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上诉人仅需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即可。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保险条款中,对于所有免责条款均进行了加黑、加粗,符合以上法律中作出提示的要件。另外,本案系电子投保,投保时要求通过投保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中进行操作,即需要在投保人...(本文书还有4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