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某某****(以下简称杭州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租赁费161463.55元自杭州某某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某某公司不服金额为5139.03元【8472.57元(以161463.55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3年5月11日暂计算至2024年11月8日)-3333.54元(以161463.55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4年4月3日暂计算至2024年11月8日)】;2.二审上诉费由杭州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案涉合同第4页7.4款约定:“承租方按上述规定支付出租方租赁费的前提条件是,承租方已从业主获得此部分工程款如业主资金不到位而暂缓支付承租方的工程进度款,承租方应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方租赁费”某某公司正起诉业主索要1000余万元工程款,...(本文书还有4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