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城北支行)与被告祁**、西宁新天*********(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城北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管**,被告祁**、新天地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城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祁**偿还信用卡未还本金299969.4元、利息28404.62元、费*24949元;2.判令被告祁**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43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祁**承担;4.判令被告新天地公司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3日,被告祁**向原告申请办理三江贷记卡并签署了《青海银行三江贷记卡个人领用合约》,2011年10月19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祁**的领用申...(本文书还有3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