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股**********(以下简称某汝州市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汝州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汝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2800元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4-11-28日的应还息为896.6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42800元,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另外双方就借款执行利率、逾期利率、罚息、复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借款期限自202...(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