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文字商标、“maotai”字母与图形组合商标、“飞天牌”文字、字母、图形组合商标、五粮液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均系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蔡**
明知系假冒白酒,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苏家新(另案处理)处大量购入假冒的飞天茅台白酒用于出售。经查证,2017年10月,被告:蔡**。
将从苏家新处低价购入的假冒飞天茅台白酒出售给徐**,销售金额为82,800元。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蔡**。
从苏家新处购入假冒的飞天茅台白酒共计6,186瓶,并以1,650元每瓶的价格对外出售。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从被告:蔡**。
处扣押假冒的飞天茅台白酒227瓶,按照上述销售价格计算,价值374,550元。经商标权人鉴别,上述飞天茅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吴**明知苏家新销售的系假冒的五粮液白酒,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帮助其对外销售并从中收取好处费。经查证,2017年...(本文书还有4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