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永生*********(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侯**,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不得阻拦原告耕种土地;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5日,原告与某某贯辰福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贯辰)签订了《土地种植托管服务协议》,约定某某贯辰将温*仓头村移民防护堤以南约450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耕地,委托原告按照公司种植总规划进行全称土地托管服务,托管时间共25年,从2022年8月31日起至2047年8月30日止协议生效后,某某贯辰将所涉土地交付给原告耕种管理至今2023年10月起,被告多次无理阻拦原告耕种土地,妨害原告行使权利,经多次报警处理无效,公安机关告知到法院诉讼解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不得阻拦原告耕种土地被告王**辩称,1.原告不具有案涉土地的经营权。黄...(本文书还有4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