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某有*******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本息合计739273.85元,其中本金537980元、手续费9012.6元、利息60523.88元,违约金131757.37元(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2月1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汇通尊尚卡”温馨提醒》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实际发生并主张的有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日,被告向某申请办理了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尊尚卡)...(本文书还有3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