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豪伟******、原审原告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0)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2015年2月14日的《收据》复印件,该证据中有再审申请人签名的收条内容是经过伪造、变造后形成的。二审法院到西藏天知集团公司财务室调取了该收据原件,并通知再审申请人本人核实,经核实,再审申请人认可收条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