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乌鲁木齐**********、中国人民*************************、融通地产(新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与李**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无效;2.确认张**与李**于2019年5月19日签订的《股权交割证明》无效;3.确认联勤第三储备资产局乌鲁木齐站(原新疆军区房管局乌鲁木齐市办事处)于2019年11月向融通地产新疆公司移交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号兰新字第3955号场地(简称3955号场地)26640平方米(现经评估为27040.3平方米)二期库房及所占用场地部分无效;4.确认融通地产新疆公司与福瑞天创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关于26,640平方米(现评估为37,040.3平方米)二期库房及所占用场地部分无效;5....(本文书还有3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