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辩称,第一,劳务派遣公司不必要参加本案诉讼,在一审中某集团宜昌公司并未请求法庭追加被告或者提交申请书,本案查清了司机在履行职务的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没有必要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第二,关于保险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第三,关于杨**的各项损失并没有部分费用过高,每项计算都是按法律依据计算,包括后期治疗费,避免累诉,一并处理。
某财险湖北公司辩称,第一,关于是否遗漏诉讼主体请法庭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关于某财险湖北公司是否在36万元限额内赔付,某财险湖北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明确载明某财险湖北公司本次投保的车辆6台,投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中也明确三者意外伤害险为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财产损失1万元,投保单的特别约定处也用加黑字体列明每台车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意外医疗、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各自总保额的50%,其中免赔设定为意外医疗免赔100元后按90%赔付,该投保单有某集团宜昌公司的印章,且该约定是明确不存在任何歧义。某财险湖北公司所述的每次赔偿限额36万元是对6辆车的每次事故限额约定,而不是每台车的约定。因此某集团宜昌公司的该项请求及表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予以驳回。需要说明的是某财险湖北公司与某集团宜昌公司就每台车赔偿限额的约定并不是免赔约定,而是属于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且该限额是涉及到保费等,因此其认为该条款未格式条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财险湖北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0726.73元,不足部分由王**、某集团宜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王**、某集团宜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诉讼过程中,杨**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涉金额变更为283426.05元[含医疗费9...(本文书还有6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