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郭**、被告某某财产*************(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97608.0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21年9月30日8时30分,郭**驾驶豫ej****轻型普通货车,顺郸城县新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处左转弯进入道路时,与顺新华路自西向东行驶由刘*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负事故次要责任。豫ej****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郭**辩称:豫e...(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