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800元;并按照月利息2%承担自2018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14,946元;按照月利率12.83‰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利息12,727.36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12月20日起继续按照月利息12.83‰承担利息至本案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800元现金用于购买车辆资金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本文书还有2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