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甲****(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停止销售侵害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眼镜;2.判令马*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案件相关情况。
一、涉案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第10689490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厦门某有限公司。其中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于2015年8月1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暴龙品牌眼镜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